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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时,不再全额垫付医疗保险费用,不需再回原参保地办理报销,从9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郭幼君 报道:为了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时,不再全额垫付医疗保险费用,不需再回原参保地办理报销,从9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城区4家医院为跨省住院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是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住院时,只需向外省市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即可办理出院。无需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再回参保地办理报销手续。
截至今年8月,我省同济、协和、广总和省肿瘤等57家定点医疗机构已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通并上线运行,全国共有5843家医疗机构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十堰市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4家,分别为市人民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今日起实施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省各市、州、县医疗保险经办信息结算系统已通过省级异地就医交换平台与国家结算平台正式联网互通,从9月1日起,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外省市异地住院就医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办理出院。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二代身份证等资料,直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
需要转诊到外省市就医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人员),可由个人(或委托人)持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和参保地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类人员可享受跨省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首先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社会保障卡是唯一识别标志。需要注意的是,如遇在异地突发疾病,因急诊抢救就近入院时可先就诊,入院3个工作日内委托亲友或单位(社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书面备案,出院时即可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政策要求,四类人员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指退休后在异地居住生活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 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异地住院需分情况办理手续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解释,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二代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也可由所在单位收集确认参保职工的就医地信息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需转诊到外省市就医的参保人员,可由个人(或委托人)持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和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门诊医疗费用暂不纳入结算范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应至少在就医前2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转诊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因病情需要再次转往他院就医的,需先办理出院手续,然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备案后再次转院就医可直接结算。一次异地转诊对应一次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不设有效期;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为3个工作日),到确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办理登记就诊手续。入院后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仍执行参保地政策,门诊医疗费用暂不纳入结算范围。
参保人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政策和规定、经办流程等事项不明白的,可以拨打省内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或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719-862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