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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信息发布者:大山里的青年
    2017-06-10 21:05:57    来源:房县畜牧兽医局   转载

    房县畜禽规模化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

    房县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推进我县畜牧业向技术集约型、资源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确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适用于房县全部行政区域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70号)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81-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

    三、划分范围

    (一)禁止养殖区。

    1、城市空间增长边界保护利用区周边1000m范围。依据十政函[2013]90号文件批准的《房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城市空间增长边界范围:东至城关镇大温泉,南至城关镇三海村三海桥,西至军店镇月明村,北至城关镇莲花村、红塔镇古桥村,东北至白鹤镇石堰村、长龙村。

    2、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m范围。包括:其它乡镇城镇建成区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区等功能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及人口集中居住区;不在城镇建成区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

    3、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主要交通干线国、省道(209国道、346国道、235省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详细如下:

    1209国道:北线城关镇桃园村至土城镇马蹄山村;南线城关镇白露村干河桥至野人谷三座庵村椿树垭段。

    2346国道:东起尹吉甫镇珠藏洞村西至窑淮镇界山村。

    3235省道:北起大木厂镇五谷村南至土城镇穿山村;

    4)谷竹高速、十房高速全段。

    4、水库、河流及流域两岸等重要水资源保护区500m范围内,包括:官渡河、马栏河、军店河、沙沟河、鲍家河、堵河源头保护区、黄龙滩水库、汪家河水库、谭湾水库、关门山水库和即将兴建的方家畈水库。

     5、经国家、省、县列入的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周边外延500m的范围。

    1)文物保护区: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七里河遗址。

    省级级文物保护单位:羊鼻岭遗址,樟脑洞遗址,苏维埃政府遗址,显圣殿古建筑群、观音洞古建筑群。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房县宝堂寺、文庙正殿、六区苏维埃政府旧址、温泉寺建筑群、房县红军烈士塔、鄂西北临时分特委旧址、明代城墙、鄂西北军事干校旧址、天明小学、雷家祠堂、彭家祠堂、计家嘴祠堂、朱氏祠堂。

    2)风景名胜区:房县神农峡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野人谷自然保护区。

    4)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及地质公园:观音洞、挂榜崖、野人洞、野人谷、温泉、关刀坝、显圣殿、庐陵王故居、望佛山、柳树垭森林公园、诗经源森林公园、青峰山省级地质公园、野人谷省级地质公园、宝堂寺、古南河水库、南潭生态文化旅游区、岩屋沟景区、战鼓河水上旅乐区、姚坪风景区、樟脑河风景区、九道梁风景区、阴峪河风景区。

    5)传统村落:军店镇下店子村。

    6、山洪、泥石流、滑坡、雷击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7、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定的一、二级保护区域范围。

    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

     1、乡(镇)城镇建成区、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区域(含政府、学校、科研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城镇规划区、工业园规划区、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的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所划定的禁养区外侧再向外延伸1000m范围内的陆域,若是人口集中的居民区以及公共建筑群附近的限养区则是将禁养区向外延伸1000m的陆域范围,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不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学校、机关、医院、疗养院、科研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500m以外1000m以内的范围,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上述敏感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2、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500m以外1000m以内,河岸两侧500m以外1000m以内的陆域范围;湖库山塘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500m以外,汇水上游1000m以内陆域范围;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工程)周边500m以外1000m以内陆域范围以及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

    3、重要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主要河道流域乡镇境内干流500m以外1000米以内陆域;水库500m以外1000m以内陆域范围。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度假区、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外延500m范围。

    5、已建、在建以及规划交通干线(高速、国道、省道以及景区旅游路线)道路两侧500m以外1000m以内范围。

    6、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农村住宅区周边500m以外1000m以内范围。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乡镇应当限制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四、严格规划管理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除其它特殊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除外,其余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三)畜禽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违反区域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畜牧部门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不予项目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国土部门不予土地审批,环保部门不予环评,工商部门不予工商注册,扶贫和移民部门不予政策、资金支持,政府征用拆迁不予补偿,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五)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和环境监测,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严格执法,将区域监管内容纳入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确保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五、其它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并结合地方区域环境承载力,开展地方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工作,以确保养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区域划定的范围不得低于县划分的标准。

    (二)对于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的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规模及数量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严于本划分方案提出的规模标准。

    (三)对于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转迁,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612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环保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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